教师教学工作基本规范
2012-10-04 教务处 访问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教师是承担教学工作的主体,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本院从事教学工作的所有教师。
第三条 教师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将作为学院对教师进行学期和年度业绩考核、奖惩、授课酬金发放、工资晋级、职称晋升和行政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并记入教师个人档案。
第二章 基本要求和师德修养
第四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得散布与国家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部门和学院的决策相抵触的、消极的、错误的言论。
第五条 教书育人,对学生既要严格要求,从严执教,又要满腔热情,关心爱护。要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六条 服从工作安排,积极承担教学、科研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任务,治学严谨,教风端正,为人师表。
第七条 刻苦钻研业务,精通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不断吸取科技文化发展的最新成果,了解本专业领域的前沿研究动态,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提高教学质量。
第八条 积极参加教育科研和教研教改活动,不断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经常深入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熟悉专业技术应用现状和发展动态,不断提高自身实践能力,努力向“双师型”教师方向发展。
第九条 积极参加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和实训基地建设,认真做好教研室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 认真学习、研究、掌握和实践教育科学理论,了解当代大学生心理发展的基本规律,并在自己的教育教学实践中创造性地运用和不断总结提高。
第三章 岗前培训与指导
第十一条 教师上岗前应参加培训学习,取得合格证书,并作为转正晋级和认定教师职称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十二条 对新教师(毕业分配、引进的青年教师)实行指导教师培养制。凡来本院工作前未从事过高等教育教学工作或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时间未满两年的新教师,在一至两年内选配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是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教学经验丰富、具有3年以上讲师任职资历的教师,其任务是对青年教师的思想和业务进行全面指导。指导教师应制定培养计划,并报教务处、所在系部各一份备案;青年教师应制订自己的工作和学习提高计划,虚心向指导教师请教,以便在工作过程中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第四章 教师任课资格
第十三条 凡本院已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的教师,从事本专业的教学工作,即具有任课资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任课资格:
1、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教师。
2、未取得岗前培训资格证书的青年教师。
3、发生过3次(含3次)以上教学事故的教师。
4、教学考核中评为D等的教师。
第十四条 教师开课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符合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经系部主任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的课程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
2、有适合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要求的教材(包括理论课教材、实践教材或实验指导书、课程设计及实习指导书等)。
3、有符合学期教学进程表(学期开课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要求的学期授课计划。
4、教学过程中始终有两周以上的教案(课件)储备。
5、能提供不少于3本教学及学生自学用的参考书。
第十五条 教师开新课(指本院新开设的非教师本专业课程)应符合以下条件:
1、进修过该课程且成绩在良好以上,或对新课程所属专业领域有比较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丰富的实践能力,积累较多的参考资料。
2、提供新课程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和较详细的讲授提纲,经教研室讨论,或采用一定的形式公开阐述本课程内容的重点、难点和开设本课程应达到的目的要求,经系部审定,报教务处备案后确认讲授新课的资格。
第五章 备课
第十六条 备课是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前提,不论新、老教师,讲授新课或老课,都必须认真备课,按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要求,深入钻研教材,广泛阅读参考文献,结合学生实际和专业特点,编写好教案(课件)。备课的基本要求是:
1、熟悉教学计划,明确本门课程在达到专业培养目标中的作用,在专业课程设置中的地位,开课学期、考核方式及教学总时数
2、理解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明确本课程的性质、任务和基本要求,选择合适的教材。
3、确定重点、难点,分清主次,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要求,合理分配各教学环节和各部分内容的学时。
4、注意与前导、后续课程的关系,以便相互衔接,避免脱节或重复。
5、学期授课计划由教研室集体或同行教师共同制定,以2学时为基本单位(课内实验视具体情况而定),并于每学期末制定出下学期的学期授课计划一式4份(授课教师、教研室、系部、教务处各一份备案),其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每次课的教学内容(章节及课题)与教学要求;
(2)各章节、课题的重点、难点、讲授方法、教学手段、参考资料等;
(3)每次课安排的练习与作业;
(4)考试(考查)、可预留假日和机动时间安排,并控制在4学时内。
学期授课计划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系部主任审批后执行。
6、编写教案(课件)(课时授课计划)。按学期授课计划安排,至少提前一周编写出符合要求的教案(课件),即根据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的要求,精选与组织教学内容,明确重点与难点,把握深度与广度,采用与教学内容相适应的教学方法,选择合适的作业题,并进行试作。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由各系部主任检查本系部教研室主任的教案(课件),由教研室主任检查本室其他授课教师的教案(课件)一次;平时,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督导团成员及教师所在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教务处和学院领导可随时抽查教师教案(课件)。
7、根据教学内容的要求,准备好挂图、教具、课件等。
8、教师在上课之前,还要进行课前备课,将本次讲授的内容再认真熟悉一次。课后,根据教学体会,对原教案(课件)作必要的补充和修改。
9、课件应充分准备,达到提高教学质量与教学效益的目的;课件应经教研室审核,并由教研室提交多媒体教室安排计划,达不到要求的教案或课件,不能进多媒体教室上课。
第六章 课堂教学
第十七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教学工作的中心环节,其效果主要取决于任课教师的教学思想、工作态度、学术水平、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实践经验。因此,必须明确课堂教学中教师的主导作用,实行教师课堂负责制。任课教师必须对课堂秩序、教学效果全面负责,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课堂教学的基本要求是:
1、准时上课,不迟到、早退、拖堂,注意仪表,衣着整洁大方。
2、严格执行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和学期授课计划。如需变更(不超过规定学时),要事先报批,凡变更在6学时以内的,经教研室主任批准;变更6~10学时的,经系部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变更10学时以上的,需经主管院长批准,并修订有关教学计划。
3、语言精炼、讲解生动、概念准确、条理清楚、重点突出、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启发学生思维,培养学生的能力。讲课中应紧扣主题,不得无端涉及与本课程教学无关的其他内容。
4、根据课程性质、特点,积极采用直观教具和现代化教学手段,确保单位课时的教学信息量,努力提高教学效率和质量。
现代化教学手段的核心重点是职教新干线网教平台功能的充分运用。职教新干线是一个实现优质资源共享,深化教育方法手段、改革学习方法、提高学院教学质量的重要平台。要求组织每名学生加入课程学习群组,要求与课程教师互相加为好友并进行空间互链,充分利用课程空间学习群组进行网上组织教学。
5、课堂讲授应努力做到科学性与思想性相结合,寓德育于知识教育和技能培养之中,对学生在课堂上的不良现象应及时批评教育。
第七章 教学日志
第十八条 教学日志是教学实施过程的记录性文件,是检查教师授课进度、统计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依据。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按时填写教学日志,不得提前或拖后填写。
第二十条 教学日志的填写要真实,“授课内容”要写清所授章节名称(与授课计划中的名称相符);“学生出勤与纪律”要详细记录,落实到人。对于累计缺课达8学时的学生,应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考查课程直接记为不及格)。
第二十一条 教学日志由教务处统一收集、以学期为单位整理归档,归档后的教学日志不得改填、补填。
第八章 辅导答疑
第二十二条 学生将学习上的疑难问题上传至教师个人空间、课程学习群组,任课教师进行在线答疑与互动交流;任课教师也可应根据教学需要及时下班辅导答疑。
第二十三条 网络互动答疑可在课余时间或其他约定时间进行。
第二十四条 网络互动答疑以网络交流历史记录作为核查依据;下班辅导答疑情况在所教班级的《教师下班辅导登记表》上如实登记,凡未辅导答疑或虽辅导但无法核查的,均作未辅导答疑对待,并按相关考核办法处理。
第九章 批改作业
第二十五条 除个别课程(体育等)之外,课后均要布置作业(包括思考题)。要根据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的要求,对作业的内容、数量、难易程度等统筹考虑,既要有加深理解与巩固教学内容的作业,又要有培养学生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的作业,同时应不使学生负担过重。
第二十六条 绝大多数课程的作业应全批全改,部分课程的作业量大时,经系部批准,可减少批改量,但亦不得少于作业份数的1/2,且应注意覆盖面。
学生可将作业答案上传至其个人空间,教师在线批改;教师批改作业应认真、细致、及时,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应及时在其个人空间或课程学习群组中予以通报,并随时记入“平时成绩登记表”,作为平时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对于缺交作业达50%的学生,应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
第十章 实验教学
第二十七条 认真做好实验前的准备工作(包括编写实验指导书、设计实验程序、检查实验仪器设备、准备实验材料等),必要时,任课教师和实验指导教师对所做实验应先行试做。
第二十八条 严格要求学生做好实验预习,对于没有认真预习的学生,应不准其参加实验。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实验过程中,任课教师和实验指导教师要精心指导;实验后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并写出评语和评定成绩。
第三十条 经常教育学生爱护仪器设备、遵守操作规程、注意安全等,学生损坏仪器设备应及时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提出的自我设计实验,教师要认真分析其实验准备报告,答复学生是否同意实验,同时预约实验时间。实验前向学生指出应注意的事项,准备好实验器材,指导学生做好实验,以达到预期的目的。
第十一章 现场教学
第三十二条 现场教学是按照教学计划在职业环境中进行的教学形式,是学生获得实际知识,提高技术应用能力,培养劳动技能,以及提高道德品质和行为修养的重要途径。目前,学院现场教学的组织形式有参观、社会调查和实习、实训等,它们都必须置于教学计划中实施。现场教学的教学大纲和实施方案由教研室组织拟定,系部主任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现场教学是责任性重大的教学活动,必须加强组织领导,指派责任心强、有经验的教师担任领队或主要指导教师。领队或指导教师要对现场教学全面负责,包括思想政治工作、教学活动、安全纪律等,实施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系部和学院报告。
第三十四条 参观实习与社会调查的指导教师应负责指导学生完成大纲规定的教学任务,解答学生遇到的疑难问题,督促学生做好现场记录,审阅学生的总结报告,根据学生表现、现场笔记和总结报告等,按四级记分制优、良、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
第三十五条 实习实训可视不同情况,采用先讲后练、边讲边练、讲练结合、操作示范、操作训练和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指导教师应认真做好组织和考勤工作,要求学生每天填写实习日记。实习实训结束后及时批阅实习日记,并根据其内容和实习表现,按四级记分制评定成绩。对不及格者,应要求重做实验实训。
第十二章 课程设计与毕业设计(论文)
第三十六条 课程设计的指导教师应从专业培养目标出发,按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选题、编写指导任务书,经教研室讨论、系部主任审定后印发给全体学生。实施中指导教师应充分利用网教平台加强指导、及时在线回答疑难问题,并注意阶段审查,结束后认真批阅设计报告,给出评语,并用四级记分制评定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课程设计不及格的学生,该课程总评成绩为不及格。
第三十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对学生最高形式的综合训练与全面检查,各系部、专业教研室应于实施前一个学期末制定出毕业设计实施计划,选好课题,落实指导教师,做出预算,报系部主任批准,教务处备案。各系部要指定一名负责人全面负责毕业设计,指导教师应由学术水平较高、科研能力较强、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选题应经教研室讨论,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能较全面地运用专业知识进行综合训练,尽可能结合社会生产实际、科研和实验室建设。最后经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主任审批后列入毕业设计实施计划。
第三十八条 毕业设计的指导教师应在实施的前一个学期将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书和毕业实习基本要求交教研室主任审查,经系部主任审批后交教务处印刷;指导教师应在毕业设计(论文)实施前指导学生做好准备工作;实施中应利用网教平台经常检查设计进度,给予必要的指导。
第三十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的评定采用设计(论文)质量评议和答辩考查相结合的综合评审方式,即先由指导教师或评议小组全面评阅学生完成的毕业设计(论文)图纸、资料,写出评语,给出评议成绩;再按答辩程序进行答辩,写出评语,给出答辩成绩;最后由系部答辩委员会根据两部分成绩,以及网教平台师生互动交流、指导修改记录进行综合评定。所审定的成绩和评语经系部主任签字,报教务处归档。成绩以四级记分制记入学生成绩册。
第四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环节结束后,各专业教研室应进行总结(总结应包含指导老师利用职教新干线的指导记录情况统计分析),并由系部汇总写成书面总结报教务处。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资料、成绩评定资料均由系部办公室保存3年,优秀资料长期保存。
第十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四十一条 课程考核按教学计划规定方式进行。考试采用百分制评分,由学院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特殊原因不能统一安排考试时间的科目,应由系部与教务处上报主管院长批准,在考试日期前一周确定。任课教师、监考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考试日程、时间和考场;考查采用四级记分制评分,可根据学生平时成绩评定课程成绩,平时成绩包括作业、实验、测验、学习态度等,记录次数不能少于5次,否则应通过期末考试再综合评分。
第四十二条 考核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操作和作品评定等方式。
第四十三条 考试命题以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为依据,兼顾概念、理解、应用、分析、综合和评价等多种题型,知识覆盖面尽可能宽、份量适当,无特殊申请,考试时间一律为100分钟(操作考核可视实际情况决定)。各科目必须拟制A、B两套试卷(其题型、题量和难度大致相同),尽可能采取“教考分离”方式命题,试卷难易程度适当,一般情况下应使课程考试成绩基本符合正态分布规律。
第四十四条 试卷一律采用教务处提供的试卷模板,计算机打印,于每学期第十五周前送交教务处验收,然后由教务处任选一套用于考试,另一套用作补考。不符合要求的试卷应退回重制,并在3日内交教务处。试卷的递送、印刷、校对、保管、领取应有专人负责,严防泄密。
第四十五条 教师对考试、考查都应严格要求,考前应按规定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资格审查,要引导学生全面复习,把精力放在分析问题和综合解决问题的能力上。复习时不能以任何形式泄漏考题,违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十六条 主考、监考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监考守则》。期末考试教学楼封闭管理;阅卷、评分均在指定地点统一进行,教师应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分。评卷结束后,任课教师应作考试分析,填写“考试分析表”,连同成绩单于考试后3天内经教研室主任签字,交系部分班汇总后,送教务处归档。
第十四章 教学研究
第四十七条 积极开展教学研究,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是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各系部、教研室应切实按照规定,定期组织教师开展多种形式的教学研究活动,有领导、有计划地组织教师进行教学改革试点,讨论课程教学内容及重点、难点,研究教学方法,总结和交流教学经验等。
第四十八条 外出参加有关教学研究、学术活动的教师,返校后应认真向教研室和有关部门汇报,并结合院、系部和教研室的具体情况提出建议,同时将资料交系部资料室,供教师参阅。
第四十九条 关注本专业学术动态,不断拓宽学术视野,积极撰写教学科研论文。及时掌握本专业技术在生产中的应用状况。
第五十条 系部主任、教研室主任应对本系部、本教研室开出的所有课程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听课,及时掌握教学情况,把好教学质量关。
第十五章 教学检查
第五十一条 教学检查是全面了解教学情况,及时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学院、系部、教研室都应进行经常性的教学检查工作。学院教学督导团和教务处、科研(督导)处对全院的教学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以掌握全院的教学工作情况。通过随机检查、听课、抽考、查阅作业、向学生调查等方式,有计划、有目的、有重点地检查教学情况与教学质量。发现好的典型,推广经验。各系部应成立教学督导组,负责对本系部的教学运行进行实时监控,掌握本系部的教学动态,维持良好的教学秩序,重点帮助青年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十二条 每位教师每学期初应提出自己的工作计划,学期末应对教学工作进行小结,并向教研室汇报。学院、系部和教研室对每学期的教学工作应有书面计划和总结,且系部、教研室的教学工作计划和总结应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对模范遵守本规范,在高职理论研究与探索、教书育人、教材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等各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按有关规定和考核程序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范或学院有关教学工作规定,影响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后果的教师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构成教学事故的教师按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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