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教师指导制度试行办法
2008-08-04 教务处 访问量:
第一条 为帮助新教师尽快熟悉教学业务工作,具备教师的基本素质、能力和职业道德,提高教学业务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教师资格条例》和学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决定》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教师指未从事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或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不满两年的教师。新教师进校后,由所在系部指定指导教师并安排一年教学见习期,见习期结束经考核合格后,才能成为主讲教师。
第三条 新教师见习期间的基本要求
1、新教师每学期听指导教师或其他讲师及以上职称教师的课不少于10堂,并主动与指导教师进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等方面的交流和探讨。
2、了解、熟悉以下内容:
(1)学院教学管理制度。
(2)教师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职业道德。
(3)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基本知识。
(4)学期授课计划和教案的编写要求。
(5)课堂教学中的基本环节、作用及要求。
(6)命题、制卷、考试和学生平时成绩评定、考核的基本要求及方法。
(7)学院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能和工作程序。
(8)职称评定条件及要求。
3、应具备以下能力:
(1)教学能力,包括备课、讲课、辅导、作业批改、使用教具、学生成绩评定、考核等,并对所任课程的实验实习具有基本的操作、讲解和指导能力。
(2)教育、管理学生的能力。
(3)组织工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
第四条 指导教师基本要求
1、指导教师条件。指导教师必须是担任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政治上可靠、思想进步、工作责任心强、教学效果好的优秀专、兼职教师。
2、指导教师的确定办法及程序。由系部考察、指定,报教务处、人事处审批备案。每位指导教师每次指导新教师不超过二人。
3、指导教师职责
(1)对新教师进行“爱岗敬业、求真务实、严谨治学、团结协作、乐于奉献”的师德教育。
(2)指导新教师熟悉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
(3)指导新教师了解教学对象,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教学目标的要求,正确编制学期授课计划。
(4)指导新教师按教学工作程序认真做好课前准备,科学、合理地编写教案,精心地组织课堂教学,完成各教学环节的工作。
(5)指导新教师了解课程实践教学的内容和要求,搞好自身技能训练,提高组织、指导实践教学工作的能力。
(6)指导新教师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业务能力。
(7)指导新教师认真批改作业。
(8)指导新教师做好学生思想工作,教书育人,管教管导。
(9)每学期听被指导教师的课不少于5堂,对其授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
(10)以学期为单位制定指导工作计划,写出指导工作总结,分别于开学第一周和学期放假前交所在系部。
第五条 考核
1、新教师在见习期间至少写一篇教学论文或教学体会。
2、见习期满,由院教学督导团、系部、教务处、人事处组成考核小组,对新教师进行各种能力的考核,并作出书面鉴定。鉴定结果进入教师业务档案。
3、新教师考核不合格者,延长见习期半年至一年,由系部重新指定指导教师进行指导。延长见习期后仍然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关系。
4、新教师考核不合格,如系指导教师未能履行指导工作职责所致,则指导教师津贴减半发放,且今后三年内不再聘用担任指导教师。
第六条 指导教师津贴
指导教师每指导一位新教师按每学期20课时计算工作量,其津贴在课时经费中列支,由教务处、人事处审核发放。
第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教务处。
第八条 本办法从二○一二年下学期起执行。
第二条 新教师指未从事高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或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不满两年的教师。新教师进校后,由所在系部指定指导教师并安排一年教学见习期,见习期结束经考核合格后,才能成为主讲教师。
第三条 新教师见习期间的基本要求
1、新教师每学期听指导教师或其他讲师及以上职称教师的课不少于10堂,并主动与指导教师进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等方面的交流和探讨。
2、了解、熟悉以下内容:
(1)学院教学管理制度。
(2)教师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职业道德。
(3)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基本知识。
(4)学期授课计划和教案的编写要求。
(5)课堂教学中的基本环节、作用及要求。
(6)命题、制卷、考试和学生平时成绩评定、考核的基本要求及方法。
(7)学院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能和工作程序。
(8)职称评定条件及要求。
3、应具备以下能力:
(1)教学能力,包括备课、讲课、辅导、作业批改、使用教具、学生成绩评定、考核等,并对所任课程的实验实习具有基本的操作、讲解和指导能力。
(2)教育、管理学生的能力。
(3)组织工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
第四条 指导教师基本要求
1、指导教师条件。指导教师必须是担任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政治上可靠、思想进步、工作责任心强、教学效果好的优秀专、兼职教师。
2、指导教师的确定办法及程序。由系部考察、指定,报教务处、人事处审批备案。每位指导教师每次指导新教师不超过二人。
3、指导教师职责
(1)对新教师进行“爱岗敬业、求真务实、严谨治学、团结协作、乐于奉献”的师德教育。
(2)指导新教师熟悉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
(3)指导新教师了解教学对象,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教学目标的要求,正确编制学期授课计划。
(4)指导新教师按教学工作程序认真做好课前准备,科学、合理地编写教案,精心地组织课堂教学,完成各教学环节的工作。
(5)指导新教师了解课程实践教学的内容和要求,搞好自身技能训练,提高组织、指导实践教学工作的能力。
(6)指导新教师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业务能力。
(7)指导新教师认真批改作业。
(8)指导新教师做好学生思想工作,教书育人,管教管导。
(9)每学期听被指导教师的课不少于5堂,对其授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
(10)以学期为单位制定指导工作计划,写出指导工作总结,分别于开学第一周和学期放假前交所在系部。
第五条 考核
1、新教师在见习期间至少写一篇教学论文或教学体会。
2、见习期满,由院教学督导团、系部、教务处、人事处组成考核小组,对新教师进行各种能力的考核,并作出书面鉴定。鉴定结果进入教师业务档案。
3、新教师考核不合格者,延长见习期半年至一年,由系部重新指定指导教师进行指导。延长见习期后仍然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关系。
4、新教师考核不合格,如系指导教师未能履行指导工作职责所致,则指导教师津贴减半发放,且今后三年内不再聘用担任指导教师。
第六条 指导教师津贴
指导教师每指导一位新教师按每学期20课时计算工作量,其津贴在课时经费中列支,由教务处、人事处审核发放。
第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教务处。
第八条 本办法从二○一二年下学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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