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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方案

2013-10-29  教务处    访问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分制是把规定的毕业最低总学分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和标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结合学分制和各专业特点、就业市场形势,实行弹性学制。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三年制全日制各专业在籍学生。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期限
  第三条 学院实行弹性学制,全日制学生基本学制为三年。
  第四条 凡能按照专业教学计划要求,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最多可以提前一年毕业。
  第五条 提前毕业的学生可以提前离校,学院发给结业证书;达到三年规定学制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条 允许部分学生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延长学习期限。学习年限最长为五年,超过五年未修满学分者按结业处理
第三章 课程
  第七条 各专业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两类。
  必修课是指为保证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和质量,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包括文化基础课程、主干课程。必修课程学分原则上占课程总学分的70%。
  选修课是指学生可以有选择修习的课程。选修课分为限选课和任选课。
限选课指在各专业教学计划列出的选修课范围内,为深化、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而开设的课程。限选课学分原则上占课程总学分的20%。
  任选课是指为扩大学生知识面,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和挖掘学生潜能而开设的课程。任选课学分原则上占课程总学分的10%。
  第八条 学生可以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在老师或班主任的指导下,按照本专业的教学计划进行选课,其中专业选修课按教学计划执行,人文素质任选课在学院开设的有关课程中进行选课。
  第九条 选课的程序应按选课办法执行。全院性人文素质任选课低于40人、专业选修课低于30人时,原则上停开或合并。
允许学生在专业大类的范围内跨专业选修限选课程,但必须经过所在系审核和教务处审批。
第四章 学分计算方法
  第十条 理论课、理论实践一体化课和综合实习实训课一般以16-18学时为1个学分。
  第十一条 入学教育1个学分,军训与公共安全3个学分,毕业设计(毕业作品)6个学分,顶岗实习33个学分,毕业教育1个学分。
第十二条 各专业学生必须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及选修课的学分数,毕业最低学分不低于170学分。
第五章 学分的取得
  第十三条 学分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主要依据。学生每学期所修读的课程,均需经过严格考核,成绩及格,才能取得学分;成绩不及格不能取得学分。
  第十四条 成绩考核
  1.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成绩在及格以上者,方可获得有关课程的学分。考核可根据教学改革的需要采用各种形式进行。
  2.必修课和限选课考核不及格,在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学生,必须重修本门课程。
  3.任选课考核不及格,可重修,也可另选其他任选课程。如已满足学分要求,也可放弃。
  4.学生一经选定的课程,必须参加修读和考核,不参加修读或考核者,登记为“缺课”或“旷考”,不给学分。凡未经选课注册擅自听课者,一律不予考核。
  5.学生如有下述情况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
  (1)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1/3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
  (2)缺交作业达该门课程要求1/3(含1/3)者;
  (3) 该门课程如有实验课,缺实验课时数超过实验总时数的1/3(含1/3),或缺交实验报告超过应交报告的1/3(含1/3),或实验考核不合格者。
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一周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及原因报送教学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课程的免听与免修
  1.允许学习成绩好且自学能力强、学有余力的学生申请自学,经过批准后免听有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和系(部)领导批准,报主管院领导同意后,可不跟班听课,但仍须参加实践教学环节与课程考试,成绩在及格以上者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2.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心理健康课、就业指导课等课程不得免听与免修。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修体育课,但所缺学分需要其他课程予以弥补。
第六章 学分绩点
  第十六条 为全面、合理的鉴别学生学习质量,采取学分绩点制来综合评价学生学习成绩的优劣。
  第十七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
  第十八条 绩点折算方法
  课程学分绩点=一门课程的学分×该课程的成绩/100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按学期、学年或累计各学期计算出的平均学分绩点即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或累计平均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计算中“课程的成绩”为百分制成绩,凡五级记分的课程或环节,在计算学分绩点时一律按如下关系换算成百分成绩:优计90 分,良计80分,中计70分 ,及格计60分 ,不及格计0分。
学生修读某课程考核不及格,则该课程取得的学分为零,不参加学分绩点计算。
第七章 退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 学生在一学年中,所修课程(不包括任选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课程未能取得学分;
  2.学生因其他原因需退学的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系(部)主任签字,报主管院长批准,交教务处办理退学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 结业 肄业
  第二十二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并取得总学分的25%以上,且未达到结业条件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95%以上(含95%)学分,但未达到毕业条件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九章 学分奖励
  第二十五条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积极健康的个性发展,鼓励学生创新进取,设置学分奖励。取得奖励学分的途径为以下方面:
  1.学生获得与专业相关的四级以上(含四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奖励2学分;
  2.学生获得英语国家A级考试合格证书和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奖励2学分;
  3.学生参加在市、省级和国家级各类技能竞赛获得奖励,分别奖励1学分、2学分、3学分;
  4.学生获得国家专利,奖励3学分;
  5.学生在有正式刊号的学术期刊公开发表论文,奖励2学分;
  6.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其他竞赛活动或其他项目取得优异成绩或有重大影响者,酌情奖励1~3学分。
  以上6个方面的奖励学分可以累计,但每个方面的奖励只能计算1次。
  第二十六条 学生获得奖励学分须由本人申请,所在系(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获得。奖励学分可被认定为任选课学分。
第十章 其它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方案自2013级三年制高职学生开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的解释权归口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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