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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17-06-29      访问量:

各市州语委、教育(体)局,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切实发挥学校在语言文字工作中的基础作用,现将《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教语用〔2017〕1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开展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明确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实施职责
  1.全省各级各类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的评审与管理工作由省语委、省教育厅统一领导,省语委办协调,省语言文字培训测试中心具体实施。
  2.省、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语委按属地原则开展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以省管为主的高等学校、省直属学校由省语委办组织达标校评估小组进行指导和评估。县市区高中、市直中小学、幼儿园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语委组织达标校评估小组进行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的指导和评估。县市区中小学、城乡幼儿园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语委组织达标评估小组进行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的指导和评估。
  二、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的实施范围和标准
  1.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在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高等学校。
  2.各地可根据《中小学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的要求,开展中小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和评估督导工作。其他各级各类学校的语言文字工作参照《中小学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进行。具体标准由省语委办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三、工作要求
  1.基本要求
  我省各高等学校以及有条件地区的中小学、幼儿园,应根据《意见》要求,在2020年前完成所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
  我省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可适当推迟达标时限,最迟应在2023年前完成达标建设工作。
  2.工作程序
  (1)年度规划上报。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语委对辖区学校进行统一规划,于每年三月中旬在申报平台—湖南语言文字网“达标校建设”栏下载《各地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年度任务书》,并完成网上申报。
  (2)建设和申报。各级各类学校按规划任务和指导标准进行语言文字达标建设,经自查自评达标,向相应教育行政部门、语委申请评估。
  (3)评估和汇总。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语委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初审,初审合格后根据相应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进行现场评估。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语委于每年十二月中旬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语委上报统计汇总信息。
  (4)抽查验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语委于次年对下一级达标校进行抽查验收。抽查验收不合格的须重新进行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和督导评估工作。对于抽查合格率低于20%的地区,其辖区内所有学校的评估结果将不予认定。
  (5)达标认定。对于验收合格的学校,由省语委、省教育厅挂牌授予“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学校”。

                                 湖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厅

                                   201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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