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学生证管理 > 正文

学生证的管理

2014-09-07  教务处    访问量:

 第一条 学生证是本院学生身份证件,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维护自身权益和履行义务的有效凭证,学生应当倍加爱护,妥善保管。
第二条 新生入校取得学籍后,以教学班为单位,教务处在新生注册后结合火车优惠卡统一发放。
第三条        凡在本院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均发给统一规格的学生证。
第四条 学生证内容应当如实规范填写,不得涂改;在贴照片处加盖学院注册钢印,乘车区间加盖学院注册红印。在长沙市区外的全日制学生,可加贴铁道部统一发放的火车乘车优惠卡,在寒暑假期间往返学院与家庭之间时可购优惠火车票;教务处于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对火车乘车优惠卡输入该学年乘车次数(4次)。
第五条 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的日期持学生证和有关材料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
第六条 学生证遗失后,学生本人应迅速将遗失情况报告班主任(或辅导员),并于每周三下午办理,写出补办学生证申请,经班主任(或辅导员)同意,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后到教务处学籍管理办公室补办,并缴纳工本费。补办的学生证遗失后再申请补办的,学院将加收工本费和管理费。
因学生证遗失造成的有关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七条 学生不得转借、涂改学生证,若发现转借、涂改学生证现象,其引起的不良后果概由持证人负责,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八条 学生因毕业、结业、转学、退学、未完成学业参军时,应当将学生证交回教务处。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编辑:Admin)